联系电话:158-5203-3733

您所在的位置: 徐州刑事律师王春雷 >人身犯罪

律师介绍

王春雷律师 王春雷律师是徐州地区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南京大学、江苏大学双本科毕业,"人民网"徐州频道特邀法律专家,CCTV12社会与法频道《方圆行动》法制栏目律师,徐州电视台《彭城和事佬》法律栏目点评...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春雷律师

手机号码:15852033733

邮箱地址:30065613@qq.com

执业证号:13203201110593321

执业律所: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356号(杨庄派出所旁)

人身犯罪

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妻子是否构成抢劫罪

  巴南区法院审监庭 吴文才

  [案情]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 2004年10月的一天,王某的好友向其借人民币2万元。王某找其妻张某拿钱未果。此后王某与好友共谋抢劫张某,劫得的钱归王某,以便借给好友。王某遂以有生意要做为名将张某骗出,随即伙同他人对张某施用暴力抢得现金30000元。

  [焦点]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我国《民法》、《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从结婚登记之日起,到婚姻关系终结之日止这一期间内,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劫得的是自己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该财产未受到损失,故对王某不以抢劫罪论处。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王某虽然劫得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财产未受到损害,但其行为危害的是国家管理的公共关系,其预谋、策划、组织实施抢劫其妻张某的人民币30000元符合我国《刑法》抢劫罪的特征,对王某应以抢劫罪论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王某侵犯的客体上看,取得的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但采取邀约他人抢劫这份财产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我国《民法》、《婚姻法》属私法范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因此它不能代替《刑法》的功能。而《刑法》属公法范畴,其目的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王某策划邀约他人实施暴力抢劫其妻300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了其妻的人身权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论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852033733

联系地址:徐州市鼓楼区响山路5号常开大厦219室

Copyright © www.lvshi99.com All Rights Resver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